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是教育部门和国防部负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只有在军训中充分发挥政治工作和国防教育的优势,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光荣传统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培塑不畏艰难的英雄气概和保家卫国的献身精神,才能真正构筑起中华民族安全发展的坚强基石。
扩展资料:
少年强则国强。军训,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也是立德树人的开学“第一课”。作为军训组织者,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打折扣地落实学生军训方案,杜绝出现打“擦边球”的现象。
作为国防动员单位和承训部队,更要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军训计划、派遣优秀的军训教官等措施,使军训成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通过正规化、系统化、集体化的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进一步激发学生参训的内在动力和崇军尚武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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