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如题所述

失信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定义、产生原因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失信黑名单,通常指的是由相关机构或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将那些存在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列入的名单。这些失信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法院判决、违反合同约定、逃避债务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一系列的信用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参与招投标、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指那些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相应责任的被执行人。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通常指的是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当被执行人未按照这些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就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还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如强制执行、限制出境等。
从法律后果来看,失信黑名单主要影响的是个人或单位的信用记录,导致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失信被执行人则可能面临更为直接和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被查封、冻结、拍卖等。
综上所述:失信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定义、产生原因以及法律后果。失信黑名单主要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而失信被执行人则特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两者在法律后果上也有所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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