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看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句话正确吗?为什么
这是书本的课后辨析题。这句话正确吗?是正确,还是错误,还是片面!我也知道出自哪里。
但是他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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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因具体诉讼事项不同,其法定的诉讼时效也不同。一般侵权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工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债权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借贷业务、债权债务纠纷类等;物权类的诉讼时效为20年。《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为什么民法通则137条规定权利被侵害后的诉讼时效为20年,不能是30年或更长?在立法上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自然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出台施行较长时间后,其规定的权利有哪些,应该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什么财产是自己的,什么财产不属于自己的,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应通过法律渠道及时解决;
  2.对权利被侵害之诉,时间越长证据保存越少,甚至可能出现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形;
  3.诉诸于法律解决权利被侵害的纠纷宜早不宜迟,迟迟不不去诉诸于法律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4.解决民事权利纠纷的公共资源如仲裁机构不完善、基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工作量大,民事审判压力大,耗费财力物力和人力。
  相关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③《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解释》第42条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6-10
这句话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是法律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30
是正确的。
主要是要考虑法律的目的是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某一侵权发生后20年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经“经时间的洗涤”,可以说关系已经“稳定”了,所以,20年后再提起诉讼,要么说没有必要,要么说会造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20年的旧案,即使受理,也难以进行相关的举证质证活动。
但,这条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侵权人自己主动愿意承担,则,被侵权人可以直接接受侵权人的责任履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6-10
那要看什么权-。-比如财产权被侵犯(被抢劫),立案侦查开始后,是没有追溯期限的限制的。总之这句话太笼统,太绝对,不正确。
第4个回答  2008-06-10
如果是到选择题选项,那么可以可定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