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65、66、67条,中规定要退现金价值,请问是退给谁?是受益人还是投保人?

如题所述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就是享有权利的受益人,也可以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个人寿险合同的受益人一般是个人. 也可以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比如老婆是投保人,老公是被保险人,孩子和老婆都可以是指定的受益人。但是可以同比例,也可以不同比例收益,就是常说占有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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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3
退保是退给投保人的,投保人依法缴纳保费,同时也享受退保的权利。1.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具有以下特征:(1)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洽谈、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填写投保单,办理有关的投保手续。(2)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3)投保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个人寿险合同的投保一般是个人。(4)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5)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是受益人。(6)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保单现金价值),分红寿险产品的投保人有权领取保单红利。(7)投保人有权以寿险保单为质押向保险公司借款。2.寿险合同的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对寿险合同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也可以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3)受益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关、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个人寿险合同的受益人一般是个人。(4)当一份寿险合同包括多项给付责任时,需明确各种保险金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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