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 从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

我的分红型保险是2010年6月份定的 保险公司说我的合同里只要签名就行 不需要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他们保险公司2011年的合同才需要本人抄写风险提示语句 虽然说保监会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 但是各个保险公司更新时间不一样。是这样吗
现在发现合同跟销售的承诺不一样 我想告保险公司 我的合同里没有写风险提示语句 如果我上诉 不知道这一项对我是否有利

  从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本条是对2002年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扩充和完善。事实上,《办法》中并未出现“风险提示语句”字样。只是在《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中指出“《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才将该语句称为“风险提示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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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3
是这样滴,如果是趸交的(一次性交)就不用上诉啦,果断退保吧。过了3年了,你上诉也最多是退你的本金,你现在直接退保你的本金估计也没损失了。3年的利息就当喂狗了。别浪费时间了。你是期交的(每年交,交N年)那必须要去要个说法了,期交的保险如果退保损失就大的去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13
保险法里有一条是说凡事遇到 客户和保险公司的有争议的情况,法律都会倾向于客户,因为客户是弱势群体
第3个回答  2013-07-12
保险公司正解。风险提示语句是2009年实施的,各家公司实施细则不一,现在您是担心未抄写将来不理赔还是怎样?根据新保险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追问

不是的 我是2010年6月份的时候定的合同 现在发现合同跟销售的承诺不一样 我想告保险公司 我的合同里没有写风险提示语句 如果我上诉 不知道这一项对我是否有利

追答

不管有没有投保提示语抄录,有一点需要确认的是,你当初购买保险后,会有保险合同提供给你,保险合同收到后回执由你本人签字确认,回执交回保险公司,如果是你本人操作,即是已认可你对所购买的保单已经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发现不符,可以在10天之内申请退保,同时保险公司也安排客服对你进行投保契约回访,再次确认你购买保险的利益,责任,内容等保险信息,这此保险公司都会以电话录音作为依据的,所以看来当时你并未提出对保单有任何不满的地方。且事情已经发生快三年,所以不能成为官司的理由,如能提供当初投保时有误导销售的一些资料等,另当别论。

追问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也未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

追答

是这样,保险是一分经济合同,双方按合同履行。你现在对保险公司有异议,可以先投诉给保监会,看那边是如何处理的,如果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打官司是比较严重的行为了,而且要主张证据,具体需要什么凭证,律师会更加清楚。

追问

我的合同是2010年签的 现在过了3年了 我发现合同有问题 现在耗能上诉吗

追答

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权益,打官司已经超过保险的权益,属于司法范畴,找律师咨询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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