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犯罪构成中,对主观要件和课题要件是有明确要求的,如主观要件要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客体要件指的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公务活动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从以下角度分析入手,我们认为,该女子的父亲根本就不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
1,暴力行为程度,是否达到妨害正常的管理,执法活动危害程度。听网友说改老人不久前做完手术,单单从视频中看,老人的身体状态孱弱,走路不稳来看,他挥出去的巴掌能否被称为“暴力行为”?况且,根据网友拍摄视频慢放来看,指头尖尖根本碰都没碰到身强力壮又年轻的民警。这个行为危害与否,暴力与否的评价应当是结合所谓“施暴人”的年龄、身体状态等从普通民众的角度与评价和理解,老人挥动胳膊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暴力行为,并且,远远达不到危害妨碍执法活动的程度和地步。
2,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是否违法。我们应当了解的一个前提是,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一般我们从三个角度对警察执法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价:
(1)职务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在执法中的警察有打击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均不属于依法执法。
(2)职务行为手段是否具有相当性: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是否采取符合法律,与损害程度相当的执法方式,是否存在采取执法手段不合理引发后续的暴力冲突,激化警民矛盾。
(3)执行公务是否具有必要性:也即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可以降低损失的执法行为,却采用对被执行人损害最大的方式执法,均不属于正当执法。当女子发现实在是通过不了后,告知不看病了,回家去,警察并没有正常放行,而是选择继续原地阻挠,职务违法行为持续,采取执法手段不合理引发后续的暴力冲突,激化警民矛盾。
当70岁老人本身行为不具有威胁和侵害性,且警察执法行为本身违法,且对老人挥掌行为进行激化的背景下,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根本就不是袭警罪。
对于该女子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建议积极进行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而对于老人所谓的“袭警罪”进行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当地警方回头是岸,莫要错路走到黑。当地检察院对违法立案也要提前介入,进行刑事立案监督。从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对当地派出所警察的所作所为,应该能够看清一些现实,比如说“有困难找警察”,实际上是“别天天找事麻烦我”,人民警察这几个字在一次次的突发事件中,好感度、信任度急速下降。现在脑子里反复回响的只有这一句话:“录好了?”“录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