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背书人有连带责任吗

商业承兑背书人有连带责任吗

商业承兑背书人有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商业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负有连带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将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是将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是票据权利合法转移票据行为。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票据的背书人按照文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当背书人持有的票据无法承兑或者不能获取付款时,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及全部交易后手均负有到期清偿票据款项的担保责任;背书人是票据的义务人之一,背书转让所转让的票据效力最主要的就是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时的追索权,但原来附着于票据之上的、背书人对于前手享有的原因关系上的权利,如违约金请求权等,并不会随着票据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商业承兑汇票特点有以下几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纸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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