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如题所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 清算 或者由 债权人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 债务 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 债务人 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 工资 和 社会保险 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个人独资 企业清算 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二】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 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 继承 ; (三)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 ; (四)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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