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6-22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住房保障制度,市政府拟出台《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号6号楼西门) 邮政编码:063000 传 真:591003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011年4月28日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辖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家庭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标准不按人口数量系数调整,均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离异人员离异三年以上、满35周岁以上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第七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八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第十条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以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货币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货币补贴方式适用于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货币补贴标准分地段参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以下简称准市场租金)确定,按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准市场租金与其收入水平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租金核减方式适用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核减标准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与其收入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实行分档核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高一档租金标准。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核减等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的上述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核减等标准调整时,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与非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亲属共同居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申请人不宜采用实物配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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