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另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助。 劳动保障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 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独立的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是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无过错解除的情况。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是经济裁员的情况。
5、“用人单位因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薪是根据劳动者应领取的工资计算的,包括时薪或成交量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