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2014年度实现新开发商品房销售收入8 000万元,开发销售成本6 000万元,交纳营业税4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0万元,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其他期间费用列示项目为:业务招待费130万元,广告费650万元,利息支出120万元(含从其他企业借入的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流动资金借款600万元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日2014年3月1日,12月31日还本付息,借款年利率9%,同期银行贷款的年基准利率为7.5%),无其他调整项目.试计算该房地产公司2014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单位万元,小数位精确到3位)
招待费列支标准 130*60%=78 8000*0.005=40 40小于78 可以列支40
故招待费调增130-78=52
业务招待费不是这样算么
孰小原则 招待费支出的60%与销售收入千分之五 那个小按那个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