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的结案。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已经签收,或作出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即可结案,报结是法官告知内勤,是任务考核的需要;
报结范围
凡本院办结的普通初审、重审、再审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破产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及申诉案件(以下称审理案件),以及诉讼文书执行、非诉执行案件(以下称执行案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结案(以下称报结),实行一案一审制,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报结,纳入结案统计。
报结条件
(一)凡报结案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内容齐全的结案报告或结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撰写,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案号,收案或立案案由,结案案由,公诉、自诉、起诉、申诉或申请的主要内容,相对当事人的辩论、辩解、答辩的主要内容,查明的事实或执行经过,需说明的问题,承办人或合议庭处理意见,审委会意见,最终处理情况。用结案登记表替代结案报告的,其具体内容按表式要求。
2、应收的诉讼费用已收足,附卷凭证齐全。
3、有符合各类案件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的书面材料。
4、卷宗装订、填写合格,符合归档要求,按普通程序结案的案件分正副卷。
(二)判决或裁定结案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结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向所有当事人宣判或宣告并有笔录;
(2)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的送达材料。
(三)制发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必须有向当事人或其指定代收人直接送达调解书送达材料。
(四)不制发调解书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民诉法第98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制发调解书类型的案件。
(2)没有执行内容或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包括诉讼费用的结算)。
扩展资料
报结及审核程序
1、各庭每月应当将拟报结案件的有关内容填入一式三联的《案件报结归档登记表》(下称登记表),连同卷宗,送审监庭作报结审核(审监庭所审案件由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2、审监庭审核人员应当对报结送核案件逐件审核。经评查审核后对符合报结条件的案件,应准予报结,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准予报结”和正卷封面上加盖“已评查”戳记;不符合报结条件,但能当即予以补正的,可当即补正后办理准予报结手续;不符合报结条件,又不能当即补正的,从登记表上将该案件划去,不准报结,退回补正。
3、经审核完毕,审监庭留下一联登记表,各庭送核人员应将准予报结的案件卷宗及已加盖准予报结戳记的登记表两联送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经核对符合归档标准后,在其中一联登记表上签收,交由各庭带回,作为年终收结案登记簿归档的附件,一联留档案室。
4、各庭应于每月上旬将前一月审结的案件集中送审监庭评查审核。
5、报结案件均应归档,如当事人在案件报结后上诉,由有关业务庭到档案室办理调档手续。
6、案件报结后形成的执行回执等材料交由档案室补充附卷。报结后需依照卷内材料办理退赃、执行事项的,应于报结前预留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人民法院网-案件报结操作规范
等于是法院一中案件管理程序,就是指案件定案后存档入库的意思
各审判和执行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报结案件时间内,由本部门内勤按照相关规定,携带制作好的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到统计人员处报结案件。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在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统计人员处报结。各审判和执行业务部门在报结案件时应当将所报结案卷装订成册,按照统计报表明细逐一对照,交卷报结案件。统计报表备注栏应当逐案注明所交案卷正、副卷册数。未装订案件不得报结,未结算案件不得报结,不允许欠交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