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岱海、黄旗海(以下简称“两湖”)保护和管理,防止两湖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两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两湖保护范围包括凉城县岱海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察右前旗黄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两湖自然保护区”)及其流域。

  两湖自然保护区属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其面积、界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

  两湖流域指岱海、黄旗海各自封闭的流域边界线内的集水区。岱海流域行政区划涉及凉城县、丰镇市和卓资县,总面积2312.75平方公里。黄旗海流域行政区划涉及察右前旗、集宁区、丰镇市、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和兴和县,总面积4511.20平方公里。第三条 在两湖自然保护区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两湖自然保护区外流域从事前款活动,除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两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永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两湖保护主管机构负责两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制定和实施两湖保护管理制度;

  (三)指导协调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两湖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水利、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两湖流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对两湖流域水体、湿地、草场状况等进行普查和信息发布;

  (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质量进行监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监测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

  (七)水污染源的监督检查,点源、面源污染的防治;

  (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水源涵养林(草)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依法履行两湖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做好两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两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两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两湖流域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两湖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两湖流域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开展湖泊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民依法履行两湖保护义务。第九条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湖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条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清洁小流域规划、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及补水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 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水生态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保护、利用、修复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 在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总体规划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通过,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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