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被上级领导与相关人事部门逼交辞职报告,合法吗?

状况:
目前情况 :
由于事出突然领导A与下属B在一次会议中产生争执并争吵………

事后:A要求辞退B B也不愿意继续留下在公司继续工作。
而目前B目前未有提交辞职报告,并未有书面正面要求辞职。

论点一
而B就属于受合同保护的劳动者,合同至2014年3月10日为止。 如不续约公司应该需提前30天通知。

论点二
如A要辞退B也必须提前30天通知,并给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一般为工作满2年就2个月实发工资)

论点三
如A要辞退B,并让B主动提交辞职报告,是完全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

论点四
如A为了达到目的,联合相关人事部让先B提交辞职报告,并采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比如将座位撤离、不安排工作地点等),就完全违反劳动法,可申请劳动仲裁,并上报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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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因为你与单位签订了相关合同就具有保护你的合法权利,如果不是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是不允许辞退的,并且不能逼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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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28
1、假如B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如果坚持解除劳动合同,B可以向仲裁委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如果B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是要求赔偿,假如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则有可能涉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会得到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每一年司龄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部分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但不满1年的,也是1个月工资。)
2、如果公司以(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辞退员工的,则有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逼迫员工离职可能违反第1、2款,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需要做补偿的。

参考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43c4d94b767f5acfa1c7cd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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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2-28
你说了一堆的理由,我只想问一句话,辞职是你个人的事,你不辞职,他们一堆话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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