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包括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以及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负主体责任,负责协调解决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遗址保护有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遗址的日常看护工作。第五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工作。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实施涉及遗址保护的各类规划;

  (二)参与实施涉及遗址的各类文物保护项目;

  (三)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基础性意见;

  (四)参与并监督文物考古单位对遗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制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情况记录;

  (五)负责遗址出土文物的登记造册;

  (六)负责对遗址各类要素的日常巡查、日常监测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关日志;

  (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遗址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义务,对破坏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第九条 对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 护第十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辽上京、辽中京、祖州城、庆州城、怀陵奉陵邑、饶州故城、武安州和高州城的城墙、城市建筑遗址、地面建筑遗存及其城市格局;

  (二)祖陵、庆陵和怀陵陵区的陵墓、陪葬墓、陵门、陵墙以及陵内各类建筑遗址;

  (三)遗址内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第十一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实行规划保护制度。遗址保护规划是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遗址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遗址的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的保护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建设控制地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准。

  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规划批准公布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第十三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遗址地表建筑上喷涂、张贴、刻划等;

  (二)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三)攀登城墙、在城墙上堆放柴草;

  (四)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五)垦荒、放牧、规模化养殖、修渠、打井、深耕等;

  (六)擅自采矿、采石、采土、采砂、挖窑、烧砖等;

  (七)擅自修建陵园、坟墓;

  (八)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九)其他破坏或者危害遗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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