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急需!

基层区队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等内容

  ①.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在接到瓦斯检查员的汇报后要及时向通风科值班人员、安监科汇报,并登记在“无计划停风登记本”上。登记时应注明停风地点、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

  ②.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由机电副矿长、安监科负责组织有关队组、通风科、机电科等单位负责人进行认真追查,两天内完成追查处理,对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③.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安监科要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六、瓦斯尾巷管理制度

  一、瓦斯尾巷的设置

  1、在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必须设置专用排瓦斯尾巷。如因未设置瓦斯尾巷而造成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瓦斯超限,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瓦斯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旧生产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时,制定解决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4、瓦斯尾巷的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导入采区专用回风巷或矿井总回风巷,严禁兼作排放(包括抽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尾巷布置形式应尽可能采用“三进一回”、“二进二回”系统。

  二、尾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1、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2、瓦斯尾巷不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采空区的排放瓦斯横贯及其下风侧30m范围内不受此限,但必须对此区域明确,并设置花闭和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3、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时(进行抽放时为2.5℅),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风流进入尾巷必须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尾巷冲洗周期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巷道湿润;在回风横贯距开口2米处,在排瓦斯横贯距尾巷侧2米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并在采煤时保持常开不闭;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横贯距离不得大于200米,数量符合规定。

  5、尾巷要及时维修,并保证有效的通风断面和行人安全畅通。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内进行巷道维修、抽放管路铺设、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风筒吊挂、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5%,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

  7、瓦斯尾巷同时使用的横贯数不得超过二个(工作面前方的通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在两端分别板闭,挂牌和定期检查。通往采空区的横贯必须及时有效永久封闭,永久闭前要打好花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且只允许通风专业人员用光瓦和加长皮管进行检查。

  8、尾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掺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4.0m/s的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给尾巷供风的风机必须保证连续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造成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积存的瓦斯。

  9、独头尾巷后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复用时重新排放瓦斯。

  三、瓦斯尾巷的人员出入、施工作业的管理

  1、通风科科长、生产矿长、技术主管、安检科科长每旬每人至少对全矿的瓦斯尾巷全面检查巡视一次;每天至少有一名队干部到现场检查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完好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2、瓦检员对尾巷里的(包括各个横贯)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每班至少“三检三汇报”,并向矿调度汇报。

  3、通风科、队必须建立尾巷管理台帐,对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进行记录。

  4、尾巷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全断面栅栏,挂尾巷专用“严禁入内”警标。栅栏开一个可以行人的小门,以备检查用。平时小门必须上锁,钥匙由当班瓦检员管理。

  5、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尾巷作业和检查。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尾巷的,需持通风科值班干部批准的《专用瓦斯尾巷出入许可证》,交当班瓦检员查验和收回;并将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后交瓦检员保管。瓦检员方可开启栅栏门并陪同其进入尾巷工作或协助其检查瓦斯和安全情况。

  6、瓦检员必须对进入尾巷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带有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等易产生火花的人员进入尾巷。严禁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尾巷进行瓦斯检查。矿灯上带有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人员在进入尾巷时,必须将矿灯上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否则不得进入。

  7、用光瓦检查瓦斯时,则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环境中读数。当尾巷瓦斯超限时,瓦检员必须及时停止工作面的生产,进行处理。

  8、在尾巷进行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使用铜锹、铜镐、铜锤等铜质工具。

  七、通风设施及风道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都要必须爱护,确保其完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通风科负责按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设计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采区通风设施完毕后,移交给生产队组进行管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或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通风区进行维修,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任何人不得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当设备或物料的长度或宽度超出风门规格时,必须事先与通风科取得联系,通风科指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工作,不得强行通过风门,以免造成损坏及其它不良后果。

  4.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风道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于损坏严重的风道,通风科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处理。

  5.风道的工业卫生按矿划定的责任范围,分片进行管理,按规定周期进行清扫、冲洗。

  四、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 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粉尘防治工作。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采掘队组、运输队、机电科、通风科、矿调度室、生产科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部门在防治粉尘危害工作中的部门责任,各有关队组设专职防尘员负责本队粉尘防治工作。

  3.通风科负责全矿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并按要求定期取样送化验部门化验,及时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并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

  4.安监科应对粉尘防治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并对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要认真追查处理。

  5.通风科必须做好综合防尘的监督检查工作,瓦检员每班负责对生产队组综合防尘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做为对生产队组“一通三防”质量定级的依据,并执行好没有或不使用防尘设施停工和”干打眼”停工的原则.通风科每旬组织两次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瓦检员的评估情况每旬对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防尘工作考核定级,并作为月底有关单位结构工资考核依据。

  6.全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采区集中运输巷、集中回风巷与集中轨道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应与采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没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没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回采工作面、新采区移交生产前,要由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的验收,不符合标准,不准生产。所有防尘水管三通阀门必须编号管理。

  7.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冲洗巷道,杜绝出现粉尘堆积巷道.

  8.拆除采区防尘管路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得到许可后,方可拆除,防尘管路不得改作它用。

  9.综合业务科对接触粉尘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尘害作业岗位。并按国家规定做好接触粉尘工人健康档案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综合防尘的工作标准及责任范围

  1.矿井综合防尘设施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工作标准的具体细则按(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和(90)中煤总安字第172号《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执行。

  2.巷道冲洗刷白要求

  矿井各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必须定期进行冲洗刷白工作,不得有粉尘堆积,冲洗刷白要有记录,每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通风科。冲洗刷白周期如下:

  ⑴.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⑵.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各采区集中回风、集中轨道巷至少每15天冲洗一次积尘,集中运输巷每五天冲洗一次积尘。

  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至少每5天冲洗一次积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0米范围内巷道每班冲洗一次积尘,回风巷距工作面100米以外每天冲洗一次。

  ⑷.掘进工作面30米范围巷道每班冲洗一次积尘(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各冲洗一次),30米以外巷道每周冲洗一次。

  ⑸.采煤工作面尾巷至少每5天冲洗一次积尘。

  3.通风科责任范围

  ⑴.负责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钻孔的施工及封孔注水工作。

  ⑵.负责总回风道的刷白工作,负责总回风道及采煤工作面尾巷的冲洗及防尘管路和设施的维护工作。

  (3)负责各集中巷道的粉尘冲洗工作。

  (4).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4 .采掘队组责任范围:

  ⑴.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的架间喷雾、转载点喷雾、水幕、隔爆水袋等防尘设施。

  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其它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移置。

  ⑵.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供水管路及三通阀门的安装、拆除工作。

  ⑶.负责本队采掘机内外喷雾维护与使用工作,保证其完好有效,喷嘴无堵塞,雾化程度高,做好采掘机增加外喷雾的改造工作,采掘机外喷雾必须覆盖全滚筒。

  ⑷.保证本队采煤工作面清水加压泵的使用及与采煤机和机掘工作面除尘风机与掘进机的联锁,使供水压力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湿式钻眼,炮掘工作面炮眼封孔必须使用水炮泥。

  (6).正常使用扒斗装岩机扒装洒水装置,实行边扒装、边洒水喷雾。

  (7).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6.运输队责任范围

  ⑴.负责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地面选煤楼、高架皮带、地面煤仓上下口以及地面储煤场的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巷道的定期冲洗和刷白工作。

  ⑵.加强矿车的检修工作,减少漏煤漏碴,并及时清扫运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地面选煤楼、高架皮带、地面煤仓上下口以及地面储煤场(包括装卸煤点)撒落的煤矸。

  ⑶.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7.机电科责任范围

  ⑴.负责本区队辖区内防尘维护、管理,设施的使用。以及定期冲洗、刷白工作。

  ⑵.提供符合防尘工作要求的采掘设备,并且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机电技术难题。

  ⑶.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8.生产科责任范围

  负责在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的同时,同时设计与之相配套的防尘管路及设施。

  五、矿井防灭火制度

  一.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1. 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的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然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燃发火。

  2.通风科每周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观测的参数包括: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02、C0、0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CO传感器,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0ppm。

  3.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并每7天取样一次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4、加强地面集中抽放系统抽放管道和井下移动抽放系统抽放管中CO的检测,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井下各抽放地点,每月抽取一次气样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进行化验,发现有CO浓度持续升高或其它发火征兆时,取样化验周期缩短为每周一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⑴.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⑵.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⑶.从煤炭发热或自然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⑷.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二.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 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三.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⑷.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⑸.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③.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④.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六.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放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E、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参考资料:http://www.21zhongguo.com/shangbiaozhu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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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3
贵州**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暂行)

1编制目的
为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体系建设,提升贵州黔西**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瓦斯综合治理水平,确保抽采效果,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

3技术管理
3.1每年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由通防部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工程部根据瓦斯抽采计划论证及调整生产计划的可行性,使生产计划能够和抽采计划相对应,确保“抽、掘、采”平衡。
抽采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3.2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抽采达标。
3.3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安监部、通防部、机运部、调度室对其进行验收,由工程部将验收情况形成文字报告进行备案。瓦斯治理工程不达标、通风安全设施不齐全、现场准备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安排开工掘进。
3.4 监控中心发现瓦斯抽放监控参数异常时,立即汇报通防部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通防部每天对井下单孔测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3.5所有瓦斯抽采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设计,并经过总工程师的审批才能实施。瓦斯抽采钻孔的设计参数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抽采指标的要求,并现场施工成果随时进行调整。
3.6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必须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钻孔控制范围满足《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设计要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工要求、钻孔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3.7工作面顺槽开掘80m后,必须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进行本煤层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其钻孔间距根据煤层抽采难易程度和瓦斯含量大小而定,在没有抽放半径实测数据前以1m终孔间距进行设计。
3.8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必须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工程部、通防部、监理单位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由打钻队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必须有相关负责人签字。
3.9由通防部负责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出现下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满足抽采达标基本要求,不能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3.9.1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体系;
3.9.2无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或抽采钻孔竣工图;
3.9.3超前抽采时间不足;
3.9.4瓦斯抽采计量参数不可靠;
3.9.5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价用相关测试设备;
3.9.6抽采方法不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抽采钻孔负压不足、钻孔封孔质量不达标准。
3.10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抽采钻孔有效范围界定采用有效投入抽采钻孔实际控制取小的原则,具体如下:
3.10.1对顺层钻孔,钻孔实际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两个钻孔位置及钻孔施工工作面位置确定。取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以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构成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
3.10.2对穿层钻孔,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作为其控制范围的边界线,连线说组成的图形为穿层抽采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
3.10.3预抽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达不到抽采工程钻孔施工设计要求的最小控制范围时,必须设计补充钻孔,直至达到要求。
3.11进行区域抽采效果时,检验测试点的布置必须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进行。
3.12对突出煤层,当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及在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情况下,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8m3/t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不小于0.74Mpa(表压),同时,在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则认为已经达到了工作面可以进行采掘作业的基本要求;否则,测点为超标点,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到基本要求。
3.13矿井瓦斯抽采率要≥50%,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
3.14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时,应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则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必须制定补充措施进行抽采,直至抽采达到标准。
4工程验收
4.1由打钻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能发公司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4.2每项抽采工程竣工后,或每月进行进度结算时,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打钻队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现场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打钻队按要求进行整改。否则,相关部门不予结算工程量。
4.3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钻孔施工明细、单孔验收小票、钻孔施工设计图、钻孔施工成果图,资料缺项则不给予结算。
4.4抽采管路的安装(包括支管连接等),在进行钻孔布置设计一同进行设计,打钻队严格安装图纸进行连管。不合格的不给予结算。
5现场管理
5.1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必须预留观测孔,以观测钻孔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处理。
5.2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泵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必须布置计量测点。
5.3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封孔接抽,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这个信息要反应在钻孔成果图上。钻孔封孔必须按照设计及措施要求进行,确保封孔质量,穿层钻孔封孔长度要求≥5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要求≥8m。
5.4钻场施工完毕后,必须安设瓦斯检查牌板,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连通预抽后,安设瓦斯抽采管理牌板。
5.5对钻孔进行编号,钻孔成孔后,现场用红油漆标定孔号,封孔连管后实行挂牌管理,注明钻孔的相关信息。
5.6重点钻场的抽采参数每天安排专人至少测定一次,每10天对全矿井所有抽采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根据所测结果对抽采系统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制定措施限时整改。
5.7加强抽采管路系统的放水工作,确保管路不出现漏气、积水现象。
5.8瓦斯泵司机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每小时检查并记录一次抽采参数并调度室汇报。
5.9瓦斯泵房按矿井要害场所管理,建立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登记制度。
6组织管理
6.1总经理为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2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他副总经理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6.3各职能部门主任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队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直接责任。
6.4安监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并实行抽采达标许可制度,对瓦斯抽采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6.5瓦斯抽采泵不的随意停抽,有计划停泵或撤卸瓦斯管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停泵前必须编制停抽期间安全措施。
7罚则
7.1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抽采相关规定,对在施工瓦斯抽采工程或测定瓦斯参数弄虚作假的,处以5000元罚款。
7.2在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工程而进行验收通过的,处以5000元罚款。
7.3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

8附则
8.1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8.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通防部。

9编制依据
9.1《安全生产法》
9.2《煤矿安全规程》
9.3《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9.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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