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评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
优待对象,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
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
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
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