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如果是为了避免自我评价的话,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安排不同的人分别去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呀?这样不就可以避免自我评价了吗?
根据您说的第3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时需要用到内部控制,同时再为内部控制提供咨询,也会构成自我评价吧?换不同人员也不足以将因自我评价导致的对独立性重大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吧?
追答1.注会教材上的原话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使用该服务的结果,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不能恰当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或在评价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内部审计”包括了评价内部控制
3.我认为“为内部控制提供咨询”并未构成“管理层职责”,只有事务所代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时,才没有防范措施;至于“提供咨询”是否可由“调用其他人员”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教材上并未提及,我做的题中好像没有一模一样的情形,但我个人认为这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方面,应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和防范措施。
那为什么就可以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呢?财务报表审计时也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也是仅能排除2.2的自我评价风险,并不能排除2.1的自我评价风险呀?
追答梳理一下追问的问题如下:
1.问: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是否可同时由一家事务所提供?
答: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可以同时提供的依据为《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
2.问: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整合审计会否发生事务所的自我评价风险?
答:因同属于签证业务,且一般于同一个审计项目期间执行,不会发生自我评价的风险。
3.问:内部控制咨询与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同时由一家事务所提供?
答: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咨询属于非鉴证业务,且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审计客体-财务报表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不能同时提供。
望能帮助增加对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区别与联系的理解,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