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中是怎么适用的

如题所述

您好,《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侵权适用原则的立法较为单一和死板,并且没有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特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这一简单的原则未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法。而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87项中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民法草案》中对侵权行为均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但均未形成立法,在实践中也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涉外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最为突出的创举即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首先,《法律适用法》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虽然这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但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该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其次,《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由此看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已经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彻到侵权行为适用原则中,摒弃了《民法通则》中单一连接点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种理念也与全球化先进立法理念相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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