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加班与扣时

我们单位本来规定是每天8小时每周不低与40小时,做3天休一天,可是他们天天都扣我们一个小时的吃饭时间,本来一周就是40个小时的被扣就只有35个小时了倒欠他们了,还有现在叫我们加班夜半,本来22点下班的要加班到24点。而且他们也不给加班费,说以还时来抵。请大家给点意见,最好是劳动法里的条令。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明确的规定。
如: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第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按朝九晚五的说法,八小时工作时间里应该包括午饭时间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第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注;你们加班时间明显超了规定。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所以你们公司所说的“还时来抵”是说不运去。

你们可以去劳动保障监督部分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在做任何形动之前,自己先做好万分的准备,比如能到手的证据等。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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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4-28
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按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第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时制度计算的,要看你所处的职位和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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