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开始在那上班是说的有十五天实习期,后来又告诉我是连三天试用期加起来一共十五天,十五天后转正。但我实际的试用期三天,实习期十五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对我的工作能力提出质疑,转正后三天以“我不适合此工作”为由且未进行任何工作岗位的调整或培训将我辞退。请问我可否提出赔偿?以及,因为未签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我在此单位工作时间多长。唯一可以证明的就是用人单位发过一次工资结算表在我工作的分店的电脑QQ上,我如何通过正当手段将其作为证据?
当然可以,你只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就行
朋友,工资结算表也是一种证据,既然是你工作的电脑,我想是比较难获得得到,你看能不能从其它设备登入你的QQ,在“QQ聊天记录漫游”看能不能找到这份资料;
如图:
不过,如果才这一份资料也许还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