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付货款怎么办?

如题所述

哇,你那朋友真杯具其实我们可以想一些办法做到在不得罪客户的前提下,控制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办法一:要求对方的财务人员写一下票据收到,但货款未付的书面证明,可参考这个范例:  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办法二、如果对方企业并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的方式,使其说明该笔款项未付,当然,这里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发款凭证,只有在发票尚未开出之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前述几种方式,办法一、二是控制风险在前的有效措施,而办法三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补求措施,其效果对比不言自明,希望大家能坚守住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先开发票后付的情况下,仍然把回收货款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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