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大陆买房子。
建设部等六部委2006年7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意见》明确规定了“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
北京、天津等地制定了规范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具体意见。例如北京市《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中规定:
购买自住商品房,华侨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住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
扩展资料:
香港人在大陆购房的条件:
1、 购房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身份证明。
2、外地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可购买一套住宅,且必须提供五年内连续三年(36个月)的社保或税单。
3、 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
4、 购房者必须有达到购房款总额三成比例的首付款。
5、 购房者的家庭成员必须在香港没有购房记录。
6、 购房者若是之前在外地买过房,则需按照二套房的规定缴纳七成首付款,但若是首套房的贷款已经结清,则仍可按照首套房的规定执行。
7、 购房者必须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并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8、 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华侨在国内购买房屋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