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企业文化对比研究

一篇论文1300多字
中日企业文化对比研究

楼主你好!
一、企业的义务

在中国,企业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具法人资格,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1)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有效地利用并使之增值,自负盈亏;完成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保障国家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依法上交利润和交纲税金;遵守有关财务、劳动工资及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2)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搞好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讲求社会效益和环境经济效益。(3)企业对职工应尽的义务:维护生产秩序,搞好劳保工作;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加强政治思想、法制、国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支持和奖励职工的科研、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其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日本,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地,企业法中多以扶持、鼓励企业的发展为内容;而在民法等中则有罚则的规定。企业除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依法纳税义务外,根据不同的情况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近来年围绕公害、环境污梁和物价滥涨以及石油危机等问题,不少学者提出了企业的社会性责任的主张。就法律上的企业责任而言,主要有:(1)企业的民事责任。它包括了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行为责任或合同责任;商法中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等。(2)企业的行政责任。如商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干预时可采取向法律提出请求,法院依据该请求发出解散令。(3)企业的刑事责任。如商法中对经济管理人员的罚则,发起人、董事等的特别渎职罪(商法第486条)、超量发行罪(商法第492条)等等。
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的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的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机关通过对厂长的委派来实施对企业生产行政工作的管理。泽良雄指出:“对企业的国家管理,是以国家的权力,全面地限制(或约束)私人企业活动,从而使其服从于国家一定目的所采取的企业约束措施。”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对企业曾实行国有化或对企业设备征用。而以后则以综合性的限制来实施国家的管理,以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战后,日本的企业在实现经济管理现代化过程中,为了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普遍实行了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采取了分权经营原则,即大企业将经营权层层“下放”,赋予基层企业以一定的主动权,以期实现经营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日本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具体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1)自由控制(2)国家统制(3)官民协调
三、企业经营活动的约束措施
中国目前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禁止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已有了一些规定,并将逐步完善起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相继颁布实施,还有一系列合同条例及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另外,《商标法》、《专利法》及有关广告、物价、卫生等管理条例都对不正当竞争、垄断性联合、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被称之为日本经济宪法的《禁止垄断法》颁布于1947年,它在日本的经济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战后,美国认为以四大家族血缘关系为中心而形成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四大财阀通过控股公司等各种手段控制了日本全部企业的四分之一,是日本实施侵略计划的经济基础,因而采取了解散财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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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9
在百度网上
找企业
然后在打上中日
就可以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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