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役期限如下:
最低年限:
排级职务,八年;
副连级职务十年,
正连级职务十二年;
副营级职务十四年,
正营级职务十六年;
副团级职务十八年,
正团级职务二十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十二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十六年;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十年。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最高年龄:
排级职务三十岁;
连级职务三十五岁;
营级职务四十岁;
团级职务五十岁;
师级职务五十五岁;
副军级职务五十八岁,
正军级职务六十岁;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十五岁;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十五岁(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五十岁);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十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最高年限,师级和正军级军官延长年龄最多不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延长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正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