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非公务员和参公人员。08年被判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半,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后来本地监察局依照判决结果并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给我开除处分。后来我刑事申诉,上级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决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在2013年12月改判为否定了贪污罪,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我现在向监察局申请撤销原处分。请问:1、根据我的情况,监察局会撤销处分还是变更处分?2、如果变更处分的话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3、如果监察局撤销原处分,能不能不再给予处分?4、如果要重新给处分,是按原处分执行的《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7月1日执行)还是按后来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执行)执行?5、如果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那么新处分是由监察局决定还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呢?
备注,反贪局直接办案,纪委监察未办案,只是根据法院的判决给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