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开办药店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1、咨询了解情况;

2、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

3、申请材料准备;

4、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
5、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5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6、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

7、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7日,无特殊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8、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

9、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

10、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
12、营业后30日内向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GSP认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从业人员熟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配备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要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售药。

4、营业场所最低要求: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在乡镇开办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村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

5、企业质量负责人低限要求:县城单体药店应具有执(从)业药师资格,乡镇连锁门店和乡镇、村级单体药店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村级连锁门店可由经过培训取得村级药店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的高中毕业生担任。

6、药店所有人员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出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拟办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说明(相当于申请报告);

4、拟设药店的地理位置图;

5、拟经营场所、仓库示意图(注明使用面积);

6、经营场所、仓库所配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7、拟办药店所有人员的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村级药店申办人员中的药学从业人员必须提供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申办人接到立项通知,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药店地理位置图;

4、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5、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

6、质量负责人聘用协议、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确保在职在岗证明(如:退休证明、离岗证明、待业证明等);

7、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药店所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必须在县中医院体检)。

9、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三、以上申请材料应打印,复印件应清晰;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编码并左上角装订;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材料时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必须带来一并审核 。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现在在乡镇开药店条件也挺多的。硬件,软件都要有,如果是市级直属的乡镇,条件会高点,如果去农村开,就简单多了。在乡镇上开药店,首先你要过GSP认证这一关。GSP认证的申请要求你有适宜的场地,配备冰箱,电脑,执业药师,还要做很多的文字工作,比如药品的进出记录,储存,养护,质量管理。具体你们那儿乡镇开药店需要具备的条件,你可以去你们当地药监局问问。各地会有一点差异的。
你的专业也能考执业药师,但大专需要毕业5年后才可以考,还要有单位证明信,证明你从事医或药学工作。执业药师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很严格,要考药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剂学,药事管理,综合知识,你的临床专业,考起来会比较吃力,但你学习能力强的话也一样的。你要毕业就开药店的话,还是聘用一个药师合适
转个开药店的给你参考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内容
批准新开办 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
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足1万人口的可设1至2家,每增加1万人口可增设1家,如系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设1家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与其他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距离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大型集贸市场内可以设置1至2家药品零售企业。
三、递交申请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1)
1、开办或移地重建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者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
4、药房位置图(150米以内)和内部布局图(标明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6.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验收条件
(一)有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应当分区(柜)管理和摆放,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忠告)语。
(三)有完整的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
(四)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设备。
(五)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
(六)符合GSP规定的其他要求。
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在岗;
五、申请验收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2)
1、健康检查档案及健康合格证;
2、药品从业人员专业工岗位培训合格证;
3、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文本;
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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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8D%AF%E5%93%81%E7%AE%A1%E7%90%86%E6%B3%95"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8%8D%AF%E5%93%81%E7%BB%8F%E8%90%A5%E8%AE%B8%E5%8F%AF%E8%AF%81%E7%AE%A1%E7%90%86%E5%8A%9E%E6%B3%95/7998871?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百度百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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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9-04
相关手续
第4个回答  2013-09-04
哪你必须的是村里的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