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对走丢了5年多的退休工人,给工资吗?国家对工资方面怎么归定的,我能领到工资吗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其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职工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待遇,补调应当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但近亲属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
劳办发[1993]16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津劳险[1993]第3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
[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1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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