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
一、所需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许可程序: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一、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
二、主办单位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八、办证时限”,受理签注申请后,
1、一般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2、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4、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广东省户籍居民自助办理港澳个人游签注立等可取
广东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已在全省全面推广使用出入境自助办证一体机和“24小时出入境自助办证区”。
广东省户籍居民持有有效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在就近的出入境办证厅(或24小时自助办证大厅、出入境前移办证点)任意一台出入境自助办证一体机办理往来港澳个人游签注,无需再回户口所在地,立等可取(国家登记备案人员因需提交单位证明文件,暂时无法使用“立等可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