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区别

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区别,如题,谢谢!!!

二、保险合同的属性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之分.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当事人的行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一定要有另一方当事附和或同意。否则,进行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就失去了对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一个投保人和一保险人,但有时候也可能是数个投保人和一个保险人;还可能是数个保险人和一个投保人。总之,保险合同不是单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允许对方自由充分地表示自己的意思,不得对他方当事人限制或强迫命令,否则就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会显失公平。

  3.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是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之所以能够发生法律的效力,是因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内容和程序上都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是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正是这一特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得以确认和履行,才使保险合同反映和调整的经济关系得以实现。

  4.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主体?D?D自然人和法人不权有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只有这样,合同的主体才能够理智的、审慎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才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应负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承担义务的同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与一般的双务合同有所区别的,保险人赔偿义务的履行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的,具有不确定性。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获得某利益的同时,必须付出相应代价。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应当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要式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外,还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则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对于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根据法律对合同所应具备的特定形式的不同要求,要式合同分为许多不同类型。其中包括须经有关机关登记或公告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的合同,以及必须用书面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合同等。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订立,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要是因为其成立标志着保险权利义务的确立,关系重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对此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保险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后,保险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当明确,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据而非保险合同本身。因此,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而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事故即已发生,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的标准合同、附合合同
  标准合同是指依照事先拟定的统一格式订立的合同。由于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增大,保险手续的快速简洁,成为保险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再者,保险业务的技术性很强,投保人大多不熟悉,不可能拟定科学化、标准化的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标准化、定型化则成为合同保险合同订立所采用的一般形式,即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只需在印刷的表格上填写有关事项即可。不过,与一般的标准合同有所区别的是,保险合同并不表现为标准合同文本(标准格式合同,而是表现为标准格式的要保书、暂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

  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绝大多数标准合同都属于附合合同。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不同,附合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具体事项一般并不进行协商,一方纯粹被动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合同条件。附合合同的出现,常常与一方当事人对某种业务享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经营垄断权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确定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亦即投保人既不能自行拟定保险单的内容,也一般不能对保险单所确定的条款进行修改。某些情况下,如果需要变更保险单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即投保人仍然只能表示"同意")。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

  作为一种附合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缺乏双方的协商过程过程,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定,应符合"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并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合同核定。同时,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4.保险合同是射(亻幸)合同
  射(亻幸)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对于未来有发生可能的事件的发生与否进行预断,以其预断得一到验证而取得他方一定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合同。如有奖销售、赛马、"打赌合同"等。射(亻幸)合同具有"碰运气"的性质,有可能因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无效(如"打赌合同"),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具有效力(如合法的有奖销售)。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之后,其能否获得补偿仅具可能性;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投保人可得到远远超过其所交保险费数额的保险赔偿金,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则投保人在"现实"的经济利益上将一无所获;反之,对于保险人来说,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其可获得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而无须付出任何经济代价,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其必须向投保人支付远远超过所收保险费的保险赔偿金。可见,从一定意义上讲,投保人通过支付数额较小的保险费所换来的,是将来获得数额较大的赔偿金的"机会"。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射(亻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这种射(亻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获得的保险赔偿只是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投保并未因此而获额外利益;而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事故的发生虽然对于个别投保人具有偶然性,但对于所有的投保人却具有必然性,而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根据概率而测算出来,即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其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在理论上相等的。因此,保险合同不具有赌博性质,是分散风险,分摊损失,保险社会经济稳定的一种合法手段。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必须以"善意"为其实施合同行为的出发点。从保险法律关系讲,均需最大的诚信,原因是:
  (1)保险对象即保险标的在投保前和投保后都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中,保险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为数众多投保人及其保险标的做深入、仔细的调查工作,随时掌握了解包括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内的有关情况。投保人若缺乏缺乏诚信,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2)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竞争尚未有序的情况下,为了防 止保险人只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保险做不适当的宣传和动员,或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告诉投保人应了解的事项。为此,保险法律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遵守最大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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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5

买保险不是闹着玩的,不少人买了后才后悔没有好好了解,购买保险前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先要搞懂:《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些关键知识点!》

保险内容那么短,最先要知道的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下面一一分析: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概念

(1)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是投保人。简单来说,买保险就是一种交易,有买家和卖家,可见投保人就是这项交易里的买家,而保险公司就是卖家。

(2) 被保险人

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可以请求保险金的人就是被保险人。例如,小红给小白买了一份重疾险,小白得了重疾,就能向这份保险所在的公司索赔,这项关系中的小白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意思是小红可以给自己买重疾险,投保人是她被保险人也是她。

(3)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比如,小白有一份重疾险,不幸确诊重疾后,这份重疾险就会赔钱给小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限制

①投保人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有详细规定,投保人能给这些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

②被保险人

不能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险。

而被保险人有投保前进行如实健康告知的义务,否则这份保单会被影响,健康告知的内容可以了解下::《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是在刁难我们吗?》

③受益人

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

如果是规定了受益人法定,那么法定继承人会作为受益人,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的继承按照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权利指定受益人的有被保人和投保人,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也可以由被保人和投保人指定,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保险的受益人不能乱指定,具体攻略:《如何指定保险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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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学霸说保险官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6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赔偿损失的义务,或负有在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事件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会保险金的义务。
  
  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被赋予法律强制力,从而在保险人和投保人及受益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作为一种债的关系,保险合同确定了保险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商品经济关系在保险这一特殊领域内的法律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不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可能出现的事实。在保险合同中,虽然保险是否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生,但保险合同自订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的产生并不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同时,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结果是保险人赔偿义务的履行而非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所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仅仅决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是否履行,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无任何影响。简言之,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义务的条件,但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条件。

  此外,保险合同中保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一种法律制裁,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遭受的损失做出的一种经济补偿,是一种合同之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9-05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涉及的领域已遍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服务的项目和种类也不胜枚举。特别是各种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相互交叉或重复,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当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可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自愿原则是保险公司订立的原则之一,也是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目前,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此类。

  强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主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强制保险实施的一各手段。强制保险实施的一种手段。强制保险是国粗为了给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或者为了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以颁布法律、法令形式实施的保险。它强制法定范围内的人,按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事项,投保人依法承担参加某种保险的义务,否则不能获准从事某种行为或职业活动。如许多国家以强制合同保险方式开展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二)按保险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否确定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的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已订明保险标的价值和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据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对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不予考虑。这种保险合同大多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这是因为运输中的货物是一种流动标的,在不同的地方,货物的价值不同,不采取定值的方式保险,在理赔时,确定损失的标准难以把握。此外,难以确定价值的商品比如珠宝古玩、字画、邮票等,也是采用定值方式进行保险的。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这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估算留待保险事故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去进行。不定值保险为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所采用。

(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足额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低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又称为部分保险。在部分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按比例赔偿原则补偿,即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实际损失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即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四)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只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分为两种情况:数个保险公司(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如果不超过保险标的的总价值时,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合同则为有效;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总价值,则应区分投保人的善意行为和恶意行为。如果投保人的行为属于善意行为,则在保险标的总价值内各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五)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分类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两种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
  1.保险价值确定的差异。无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物,还是责任,或是预期利益,均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财产和或其派生利益。它们的损失,总是表现为保险利益拥有者的价值损失,且此种价值损失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属性,即损失的数额可以用货币单位衡量。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无论是从科学的角度还是人身保险的国际惯例来看,均不能以货币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如肢体、躯干、内脏器官等),或生命的价值,或其保险保障的实施都是依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标准进行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金钱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它不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的真实价值,也不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2.理论依据的差异。财产保险合同以英国的马歇尔及德国的马休斯的"损害填补学说"或称"损害补偿学说"为理论基础。该学说的出发点是将已存在的物质利益作为准点,当危险事故发生并造成物质及利益损失时,物质及利益原有的基准点就会塌陷。财产保险就是通过特殊的经济填补方法,修补物质的塌陷部分,使物质及利益恢复到基准点。这一思想,充分肯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财产损失为基本内容。因此,人们习惯于把财产保险合同叫做"补偿性合同",并确立一"补偿原则"。也正因为如此,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引伸出了分摊,代位追偿等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单位度量,因此"损害填补说"也就难以解释人身保险的功能与目的。人身保险中,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追偿等问题。
  
  3.保险期限的差异。一般地讲,财产保险合同为短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有时甚至长达数十年。

  4.合同主体的差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同属一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情况相对复杂。
第4个回答  2020-11-24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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