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精神病人的管理方面显然严重滞后:不但对有危险倾向的精神病人缺乏“危机干预”之类的专门机构和人士,即使对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甚至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无配套的机制。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增加了“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具体如何落实,如强制医疗经费由谁来出,不得而知。结果,精神病人大都无人管束,不但造成公众人心惶惶,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而且也使得有的精神病人个人境遇凄惨(如女精神病人遭人调戏、精神病人在马路上被人吐唾沫、精神病人横穿高速公路等危险场合),还造成有的精神病人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对精神病人损害或伤害他人的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在节日及其他重要时期,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将有关精神病人送往当地的安康医院之类,但时段一过,又流落社会。公安机关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确定并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卫生部门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康复鉴定。医疗费应当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