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9-01
全市革命残疾军人7月起享受医护新政
费用标准有所调增财政支持力度加大
本报讯 �记者 姚波 实习记者 陈畅 为确保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 残疾军人医疗待遇落实,以及确定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用,市劳动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近期联合发文,明确了具体解决措施。
根据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对残疾军人所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不变的原则分别由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对当年筹集的医疗费不足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帮助解决。企业在依法破产或解散时,应清算给残疾军人所需医疗费用,其标准由当地政府决定;医疗费用不得包干给个人,对医疗费用的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军人,其费用由本人自行支付。
同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市确定了2006年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至二级残疾人员每月为478元,因战、因公三至四级的每月为382元,因病三至四级残疾人员每月287元。同时,中央、省属驻遂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待遇。上述措施已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