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道革命伤残军人的具体待遇以及优待条件吗?

如题所述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 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 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 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 伤残抚恤 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 和 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 和 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 规定 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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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1
全市革命残疾军人7月起享受医护新政

费用标准有所调增财政支持力度加大

本报讯 �记者 姚波 实习记者 陈畅  为确保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 残疾军人医疗待遇落实,以及确定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用,市劳动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近期联合发文,明确了具体解决措施。

根据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对残疾军人所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不变的原则分别由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对当年筹集的医疗费不足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帮助解决。企业在依法破产或解散时,应清算给残疾军人所需医疗费用,其标准由当地政府决定;医疗费用不得包干给个人,对医疗费用的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军人,其费用由本人自行支付。

同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市确定了2006年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至二级残疾人员每月为478元,因战、因公三至四级的每月为382元,因病三至四级残疾人员每月287元。同时,中央、省属驻遂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待遇。上述措施已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第2个回答  2018-10-25
我父亲抗美援朝老兵伤残二级甲 现在应该什么待遇
第3个回答  2018-09-24
请问各位二等甲伤残军人家属有没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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