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社保失业金怎样领

如题所述

一、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职工的失业金在单位终止合同的60天以内,去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备案,当时没有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业缴纳社保以后,在再次终止劳动合同时候一起累计月份合并领取失业金。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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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管理所。
本人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二张一寸近照到临平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当月登记,次月经培训后发放失业证件及失业保险金。
第2个回答  2013-08-31
这个很麻烦的,而且钱也不多如果你工作时间不长的话也就领到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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