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流产如何办生育保险?

如题所述

申请人提供资料:

    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手术证明;

    费用凭据。

办理流程:

    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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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3
具体的生育津贴领取期限和标准,一般都由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如《上海市城镇生育办法》第14条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享有生育津贴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关于生于津贴领取的标准,《上海市城镇生育办法》第15条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一般由单位发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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