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老师没收学生手机侵犯了学生什么权利?

从法律角度讲,老师没收学生手机侵犯了学生什么权利?请具体说明所侵犯的每项权利的内容。写论文需要的,请专业人士和律师回答

没收指的是收缴学生手机并不归还,这显然是违法的,因教师既不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也不是手机的民事合法所有人,所以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的。

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没收是一种暂扣行为,事后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归还的话,是需要酌情探讨的,虽然教师没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资格,但是为了课堂秩序的需要,不以收缴为目的,事后及时归还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话,这种行为不属于违法,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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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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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7

您好,这需要分两方面来讨论。

首先,如果没收指的是收缴学生手机并不归还,这显然是违法的,因教师既不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也不是手机的民事合法所有人,所以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的。

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没收是一种暂扣行为,事后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归还的话,是需要酌情探讨的,虽然教师没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资格,但是为了课堂秩序的需要,不以收缴为目的,事后及时归还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话,这种行为不属于违法,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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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1-10
你可以要求老师返还,如果不还或交还后发现有损坏,学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老师明显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若老师翻看手机内的短信微信等,则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追问

。。。我不是被没收手机了,是写校园法律论文需要

追答

奥,那也是我回答的内容。

老师,之后呢?有没有传播什么学生个人交往信息,并对该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假设有,那肯定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3个回答  2019-02-04

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没收指的是收缴学生手机并不归还,这显然是违法的,因教师既不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也不是手机的民事合法所有人,所以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的。

没收指的是收缴学生手机并不归还,这显然是违法的,因教师既不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也不是手机的民事合法所有人,所以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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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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