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是允许倒闭的,是我国成立几十年以来,暂时还没发生过这种情况。
因为保险公司的业务的特殊性,牵扯到很多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你怕保险公司不靠谱,国家更怕这些保险公司乱来,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这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管理这个行业。
那么问题来了,你说开公司的总会有经验的好的,也会有经营不善的严重亏损的,正常工时实在不行也就破产了事,那么亏损严重或者问题多多的保险公司最后都怎么样了呢?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条款和实际的保险公司的案例来看看,什么叫强监管!
1、高准入门槛;
我们先看一下我国保险公司成立要求。也就是说,要成立保险公司,必须做到:
注册资本法律规定至少2个亿,而目前实际的出资情况都是在几十亿,且要求一次性出资。一般公司可以拿办公室、机器设备等作为注册资本,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
2.规范资金运用、控制经营风险;
(1)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等,就是为了增加保险公司用于应对可能的经营风险的准备资金;
(2)再保险业务被比喻成保险公司的保险,是把本公司的业务风险部分转移给别的公司,同时增加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资金实际上来自于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范围,使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资本用于过于激进的投资渠道,保障资金的安全。
准备金等预留赔付资金、再保险分散业务风险、规定投资渠道保障本金安全,提高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3.偿付能力的监管,国家介入机制;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最低资本,偿付能力=100%,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资产充足,就算立即把所有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兑现,保险公司也能支付得起!
而如果偿付能力低于100%,政府监管部门就会出手整顿这家公司,在情况更加糟糕的时候甚至会接管保险公司。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6年保监会接管新华人寿,并引进保险保障基金16亿,后来又引进中央汇金公司,推动新华在两地上市,使一家原来已到了崩溃边缘的公司最终成为世界500强排名297位的保险巨头。
4.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用于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的时候并没有案例,但是用于对接管的保险公司进行救济却有过两次,一次是2006年的接管新华人寿,注资16亿;一次是2018年4月接管安邦保险集团,注资608.04亿。
5.退一万步讲,万一破产了;
如果是极端情况,保险公司真的破产了,那么我们的保单是否有影响?是作废还是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既然是“公司”,如果经营不善,就会有倒闭的风险。美国的美亚保险和友邦保险在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曾几次差点倒闭,联邦政府在关键时刻斥巨资才拯救了它。而在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过一起保险公司真正倒闭的案例。
监管如何防止保险公司破产?
银保监会为了防范我国保险公司有倒闭的风险,从保险公司成立开始就实施强有力的监管把控。具体可以分为这三个阶段:
1、事前把控
银保监会在保险公司成立前会实行两大审核机制,一个是背景审核另一个是资金审核。
背景审核:保险公司在成立前需要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审核保险公司的股东背景,信誉、从业经历和业务构成,只有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才可以成立。
资金审核:保险公司的成立,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亿元,而且必须是实缴的真金白银,不能拿别的资产抵押,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实缴资金都在10亿元以上。而且保险公司需要将注册资金的20%存入指定银行,用于之后偿还债务。
2、事中控制
银保监会每个季度都会考核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情况和现金流是否充足。具体方式是:
报送季度报表:银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报送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合规报告等文件资料,一举一动都在银保监会的监视之下。
偿付能力要求: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基本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率不得低于100%(100%的偿付能力率表示未来一年这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小于0.05%)。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就会被勒令整改。
责任准备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每年会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比例放到保监会,保证基本的理赔赔赔付。
保险保障金:保监会要求每家保险公司保费的0.05%~0.8*上交保障基金,防止某些保险公司真的破产,可以用这笔钱应急。
公积金:保险公司必须从当年的净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弥补“来年可能出现的亏空”。
再保险制度: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实行再保险制度,通俗来说就是为保险公司买保险,当保险公司赔付不起时,再保险公司会帮着赔付。
资金运用限制:保险公司的保费不是可以随便乱用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使用。
万一保险公司倒闭了保单怎么办?
万一上面说到的那些监管统统都不行,保险公司还是出现问题申请破产怎么办?
事实上,在我国的保险史上,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真正意义上破产过,通常在出现问题还没有破产时就被接管了。下面小编通过几个保险公司的真实案例告诉你保险公司万一倒闭了保单怎么办?
案例1:保险公司依法撤销
上海国信人寿成立于2004年,2005年由于高管出走,资金纷纷出逃。最后保险公司没有签发一张保单就依法撤销了。
案例2:保险公司分立
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在1998年10月之后,分别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海外营业机构。
案例3:保险公司合体合并
2011年,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合并为中美联泰大都会。
案例4:保险公司破产被接管
永安保险被接管
永安保险营业不满一年因被查出违规经营和股东资金未到位而被接管,处理结果是撤换原董事长,由于当时还没有银保监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
案例5:新华保险被接管
新华银行是银保监成立后接管的第一家保险公司,2006年初,银保监会发现新华人寿2005年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61%,前面说了,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不能低于100%的,于是保监会动用保障基金接管了新华保险,买下了新华人寿的股份,成为新华人寿的第一大股东。在整个处置过程中,新华保险的投保人保单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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