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制原有中书省,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直接由皇帝管理六部.即"兵刑工吏户礼"六部.六部长官是尚书,副长官是侍郎.吏部掌管官吏任免、考绩、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仓贮、财政等事务;礼部掌管礼仪、祭祀、教育、外交,并主持科举考试;兵部掌管军籍、军队训练、选拔军官等军事事务;刑部掌管法律、刑狱等事务;工部掌管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事务。
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都察院官员共四级:都御使、都副御使、佥都御使,监察御使。左、右都御使为最高长官。
地方:元的省级的行省改为承宣布政司。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管民政财政,正三品。同时还设左、右参政,从三品,改左、右司为经历司。永乐年最后定为十三布政司。各布政司所管辖的地区大体和原行省所辖范围差不多。各省除了承宣布政司和布政使外,还另外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人,掌管刑法。又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掌管军事。这样一省中就有布政司、按察司和都指挥使司俗称三司,三司互不统属、各自直接归属中央的部门,来分管一省的军事、民政、财政、司法等事务。
行省下第一级是府,长官为知府,有直隶州,即直隶于布政使司的州长官为知州地位等同于知府。第二级是县,长官是知县。或是州,长官是知州地位等同与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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