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石材矿

如题所述

建筑石材矿主要是指建筑石料和饰面石材2种。我国建筑石材资源丰富,分布广,有广阔发展前景。但目前主要是小型矿开采,加工粗放,荒料率、成材率都很低。国土资源部208号文件中,对建筑石料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未作规定。中国建材协会专家认为,建筑石料矿山用户覆盖面小,为本地化矿山企业,价值低决定了运输距离不能太远,但乡村建设用石料不可缺少,对于大部分不发达地区乡镇和自然村级矿山,建议将建筑石料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控制在1.5万立方米/年,饰面石材矿石最低开采规模为1.2万立方米/年,折成荒料为0.3万立方米/年。

下面列出31个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分类控制标准参考表(表4.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分类控制标准,既可作为新建矿山市场准入门槛之一,也可作为地区对现有生产矿山进行结构调整、小矿山联合改造的起始规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区、市)之间以及同一个省(区、市)不同地区的资源赋存状况、对各类矿产品的需求、交通运输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因此,建议各省(区、市)可根据表3.1,制定各个矿种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分类控制标准,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不应低于国家制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但在经济落后、交通欠发达、资源禀赋条件较差地区也可适度降低标准,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作为执行的依据,具体建议如下:

1)大、中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提法建议改为大中型矿山的起始规模较为恰当,对此我们建议应按照国土资源部208号文件执行,本轮规划建议不做研究。

2)对于小型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在208号文件中只规范了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上线标准,有的矿种未设置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应在本轮规划中重点研究。我们认真查阅了各省(区、市)报送的对接资料建议如下:①对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如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为了保护稀缺资源,防止滥采乱挖和对环境的破坏,建议严格按研究报告中的标准执行。②对于冶金、化工、有色等矿种如铁矿、锰矿、铝土矿、硼矿、萤石、石膏矿、重晶石等矿种原则上按研究报告中的标准执行,但如西部青海、新疆、西藏等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度降低标准。③对于煤炭、建筑石料、石灰岩等与老百姓生活有直接关系的矿种,考虑到此类矿种分布广泛,交通运输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地区差异较大,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降低此类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但煤炭属于高危险行业,原则上按研究报告中的标准执行,对于缺煤地区极薄煤层、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低沼气矿井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不得低于3万吨/年。对于2、3两项中低于研究报告中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应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作为执行的依据。

3)在规划及规划实施期间,当国家发布某类矿产产业政策,规范产业准入标准时,各省(市、区)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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