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体字。
印章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的名称,应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字数过多,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印文的排列,应围绕中央标志,沿公章外围圆圈线内侧,匀称、整齐地自左而右环行,各单位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名称垂直于单位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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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本局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口、收入等与本局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经相关股室核实、县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否则,不予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