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14
您好,这个问题提出以下观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该标贴违反了合同法的合法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合法原则。“当时然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 第二,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一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的阶段对履行的标的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都应遵守这样的原则。该标签有意识的规避义务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商场上的“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声明看是合理,实则无效!(欢迎各种提问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