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日工作制

公司是做物流的,在公司签的是不定日工作制的合同,上班下班都没点儿的工作制么。但是现在公司要求我8点之前必须到。不然算旷工一天。下班还是没点儿,最近还要求车不来不准下班,一半都得6、7点才能下,最晚的时候能到9点多才能下班。而且平时只休息礼拜日,一休息就不是开会就是培训的。法定节假日也很少休息,理由是分公司人手不够倒不开。而且也没没有加班费。 请问他们这么做是对的么。 不定时工作制是这样的么?

不定时工作制是这样的。一、职工的范围
本专题研究的职工包括普通行业职工和特殊行业的职工。两者虽在工作休息办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均享受国家法定的休假制度。
(一)普通行业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特殊行业职工
1、特定行业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例如:医生、消防人员、电力职工、教师等。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范围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各行业有不同的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职工能享受到的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法定休息、节假日
1、周休息日(一年共计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前述两个条款有冲突,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及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应适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全年共计52周,每周休息两天,一年共计有104天休息日。2、法定节假日
(1)一般情况下职工法定节假日(一年共计11天)
根据2007年最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职工能享受到的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特别提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2)部分员工还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特别提示: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二)带薪年假
1、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享有5天休假;工作满10年以上,每年享有10天休假;工作满20年的,享有15天休假。劳动合同约定的高于上述法定的时间的,适用约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享有年休假的员工不休的,企业如何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特别提示:1、带薪年假适用于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船员休假的特别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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