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法务会计的案例,有没有高人指点一下!
例:李某为甲公司的营销主管,2004年5月初,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赊销合同,甲公司于6月15日将价值1400万元的货物发往乙公司,并代垫运费7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验货后于8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实际上,甲公司于2004年8月5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垫运费及部分货款共270万元之后,再未见乙公司支付后续款项。甲公司责成李某代表公司向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2005年4月中旬,乙公司派采购员向甲公司索取该项交易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为由拒绝开票。
乙公司则声明全部货款虽然有延期支付的事实,但至2004年9月27日前已经全部付完,并将剩余1200万元货款按照李某提供的账号直接支付给了丙公司,并出示了丙公司开出的代甲公司收款的收据;而甲公司则辩解说,从不知丙公司。
原来,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转账记录调查发现,乙公司共分3次转入丙公司账户的资金共1200万元。丙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于同年10月13日将该款项支付给了丙公司所在地的土地交易中心,作为丙公司竞标取得一项土地开发权的土地交易款。
丙公司是由5位股东出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中,李某之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为46%。
要求:(1)从专业的角度说明,应分别调查哪些单位的财务资料?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类型的财务资料?(2)取得的财务资料作为会计证据时,应采用什么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类?(3)证据链的核心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