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7-27
这个你就别想了,能做保温,而且是用挤塑聚苯板,而不是聚苯板就不错了。
公安部65号文件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大符合我国现在的经济条件和A级材料的产能,所以这个文现在不大提了,尤其是在 建科 2012 16号文出来后,在建筑保温界又倒退到46号文了
注 46号文是住建部 公安部联合发的 2009
65号是公安部发的 2011
12号文是建科发的(大约是在年初)
2012 12月份 350号文 明确取消65号文
各说各的理,出发点不同,但都说的一个事。
相对说46号更贴近实际,符合我国经济技术,保温材料产能的现状。
谈不上索赔,开发商也不是吃素的。
不如把精力更多的关注到房屋结构质量、防水上来,为了索赔而索赔没大有意义,也不够累心的。
原则上挤塑板是B2的,但是经过阻燃处理后可以达到B1,这个阻燃处理就是个凑合局,加个阻燃剂什么的,时间一长挥发了,又回到B2了。只要不失火,单纯的讨论B2 B1没大有意义。
更何况是在建筑建成后,保温外面有砂浆等不然材料保护层,有这个保护层后,火不能直接作用于保温层,保温层就着不了,所以说单纯的讨论B2 B1没有意义了。
公安部65号文更多的关注的是在施工过程中的火灾隐患,这也是65号文颁发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