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 论述题,帮忙

美籍华人李立及其其妻张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之一的混凝土三层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二层楼房一栋。李立及张芳分别于1959年和1975年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李、张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Stockton购有住宅一座,李、张遗有女儿李珊、李彬、李晶和养子李强,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李珊、李晶已去世。李珊有子女马勇、马洁、马琴、马珍四人,除马珍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为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勇领款8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勇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李立及其妻张芳、女儿李彬及其夫居住。1988年,李彬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处理?
3、在美国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1、可以受理,因为房子坐落于广州,不动产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所以可以受理。
2、当然是按照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在美国的,应该是按照美国法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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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25
实在注意一个规则:不动产应使用不动产地法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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