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7-22
1、注意:依据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已被全文废止! 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除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等三种旧货其实就属于第十条第四项所说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即17%计征增值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2
购入的废旧物资(船舶)作为资产的名义入账的,不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界定:在企业使用过至少1年以上,而不是直接购入的废旧物资。有时间限制,必须是09年之前购入的资产才符合这个条件。
第3个回答 2018-12-18
销售旧货需要区分该固定资产在入账时是否抵扣过进项
抵扣过的,直接按销售16%税率
没有抵扣过的,按简易征收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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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05-09
依据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已被全文废止!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等三种旧货其实就属于第十条第四项所说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即17%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