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为什么不能被称为到岸价?

如题所述

  CIF经常被说成是”到岸价格”,甚至一些正规媒体也时常出现这样的说法,而实际上,称“CIF”为“到岸价格”并不准确。
  CIF=运费+保险费+成本,从表面上看,的确包括到岸的运费和保险费,人们经常称其为到岸价格,仅仅是从价格构成来命名的。
  说CIF不是到岸价格有以下几点因素:
  1、 从交货义务的完成界定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叫过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只要卖方按期约定地点交货并提供合同约定的提单等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从风险转移的界限来看: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方船舷而非目的港。如果货物装船后,船尚未离港就触礁了,那卖方是无法向买方提索赔的,因为越过装运方船舷后,风险已经转移给卖方了。卖方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3、 保险的性质:CIF中卖方投的保险是属于代办性质的,不关乎自己的利益,只是按规定付保险费。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完成了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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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3
CIF经常被说成是”到岸价格”,甚至一些正规媒体也时常出现这样的说法,而实际上,称“CIF”为“到岸价格”并不准确。
CIF=运费+保险费+成本,从表面上看,的确包括到岸的运费和保险费,人们经常称其为到岸价格,仅仅是从价格构成来命名的。DES才是真正的到岸价
DES是Deliver Ex Ship的缩写,意思是卸货船边交货。
而CIF只是简单的Cost Insurance Freight的缩写,就是成本+保险+运费,并没有包括卸货到岸上的价格。所以严格来说不能算是到岸价
比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保险后还加投了战争险和罢工险。在载货船舶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无法在纽约港卸货,于是将货卸到了纽约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金的费用。对这笔费用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虽然接受了罢工险,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增加的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承运人根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而在CIF条件下,卖方负担的是正常费用,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其他费用及风险都转移到买方了。争议的结果是,1500的非正常运费由买方承担。
简单地讲,CIF在价格结构是是包含了成本及到岸前的正常运费及保险,但在交货义务及风险转移方面,都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开始的,而不是到目的港开始,所以不能称为到岸价格。
那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是什么呢?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S价格条件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条件下,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不能仅以提交提单来做为完成交货任务的界限。同时在运输过程中直至货物抵港前风险及发生的额外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第2个回答  2015-08-10
CIF不能被叫做“到岸价”实际是一个伪命题——所谓到岸价,是指买方在目的港码头接货的价格,即标明该价格包含了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也就是买方在目的港接货需要支付的成本。

而某些作者认为CIF卖方不是实际在目的港交货,而是在装运港交货,即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告象征性交货完成交货义务云云,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价格,也就是成本,说的不是交货。而价格是包括成本和费用在内的货币数值,与实际交货货物关系。还有作者说保险费是卖方根据最小费用原则所投的保险云云,只能说明该作者只知道书面内容,而于实际操作毫无半点知识——投保的险种和投保加成的比例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怎么说是卖方为了费用最小化的行为???仅此两点足以驳斥所谓CIF不可以称为到岸价的观点。
第3个回答  2013-07-23
CIF卖方交货地点装运港,风险不负责至目的港
第4个回答  2018-06-18
CIF的货物目的地是目的港不是装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