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为规范和强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依据《教师法》、教育部规定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领导与管理



    由省政府指导,省人事厅和财政厅宏观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政策制定和培训类型设定,对全省教师培训实施监督和管理。省级成立联席会议协调工作,确保合理培训,禁止不合理培训,新增培训需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地教师继续教育,设立专门机构和责任人。
    教师培训机构是主基地,高师院校和学校承担相应任务,遵循"谁培训、谁付费"原则。
    继续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和"普九"复查内容,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目标与原则



    目标为提升教师素养,包括现代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实施能力,近期目标是提高新课程实施能力。
    原则包括分层分类、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按需施教,强调集中面授、自学与校本培训结合,注重农村和远程培训。

三、类型与项目



    教师岗位培训要求全员参与,每5年周期内不少于72学时,包括公共课程和学科培训。
    骨干教师培训针对选拔的教师,省级培训免费。
    学历提升、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和新课程培训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免费或收费情况不同。

四、证书管理与经费保障



    使用省人事厅统一证书,证书发放、登记和审验由相关部门负责,经费保障以财政拨款为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需提供支持。

五、基地建设和奖惩措施



    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基地实行评估和年检制度。
    遵守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享受相应待遇,违规者将受处罚。

六、附则



    幼儿园等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参照本办法,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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