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意义是什么?

越详细越好,最好能分点归纳

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申诉难问题:

1、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3项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2、申请再审应向上级法院提出

把原审法院判错了的案子再交给原审法院来审查、纠错,显然会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有鉴于此,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3、明确规定接受抗诉法院再审期限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由于规定了这个审查期间,就避免了现在存在的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4、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法院必须在30日内再审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则把原来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裁定再审。从而有效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的情况发生。

二、在执行程序方面,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

5、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

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只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方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条存在重大的纰漏,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书反而成为“转移隐匿财产通知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有鉴如此,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就有效避免了上述恶性行为的发生。

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立即执行”的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先通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可能的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解决了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就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问题。

6、增加财产报告制度

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财产报告制度。尽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但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经常有一些有财产的“老赖”对其置之不理,故意拖延不履行,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7、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

修改前的民诉法中,尽管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是由于可操作性差,处罚措施又少,发挥不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有些被执行人善于钻法律的漏洞,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照旧进行高消费、投资,贷款而没受到多大的惩罚,给执行工作带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次新诉讼法填补了这项漏洞,建立了联动机制,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们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8、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以前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地拖延执行甚至拒绝执行,从很大程度上和执行的处罚力度过小有关,过小的处罚力度对于他们来说构不成多大的威胁,比如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最高处罚数额3万,这对于有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单位算不了什么,所以他们可以宁愿挨罚,也不协助。新的民诉法提高了处罚数额,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万,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三十万元。最高罚款数额是原来的十倍,对于那些人来说,是不小的经济负担,可以有效遏制一些拒不履行者。

9、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

针对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

10、超过6个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1、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原来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我们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删除了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除了对申诉和执行的修改,重大的修改就是删除了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08年4月1日后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只需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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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0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环节做了必要的修改。从总体上看,决定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本次法律修改属于局部工程,难免有其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符合诉讼规律和诉讼基本原理,只有以诉讼原理来支撑和统领,制度设计才能整体协调,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使程序制度真正发挥最大效益。详情参见: http://www.njpf.gov.cn/Web/Info/2008-06/022042003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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