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24596457.html
关于您在这个问题中的回答,其中第三条:“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在特殊情况下,当企业累积的盈余公积比较多,而未分配利润比较少时,为了维护企业形象,给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利润或股利。”
我觉得这似乎与《公司法》相抵触,《初级会计实务》与《会计》、《财务管理》的说法不一致。请问你回答的这条的依据是什么呢?能否帮我找到?
你好,我想问的是,第三条的依据在哪里?是哪个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能否给出?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没有第三条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你好,这个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规政策能否给出?谢谢!
追答http://wenwen.soso.com/z/q181929760.htm
最新的公司法和会计准则没有指明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2002年版《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三条:
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1999年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3121号科目——盈余公积: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科目。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也就是说,这些老的制度是可以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的。
关于不得高于6%的来源: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五条: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27号
【发布日期】1993.05.15 【实施日期】1993.05.15
这个规定有效, 也就是说只要可以分配,就不得超过6%
2009CPA教材-会计-p221盈余公积用途:1、补亏、2、转增;3、扩大经营,无发放现金股利一项。但是,2008CPA《财务成本管理》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第八章股利分配 第一节利润分配的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企业会计制度》虽没有明令废止,但基本已经被”架空“了吧?而且02年时,是不是对应的旧的《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确定没有被废止吗?有人说已经废止了。
2013版的CPA《会计》,2013中级职称《财务管理》都说盈余公积不能够用于发放股利,但2013《初级会计实务》,却仍然把”发放现金股利“一项列入盈余公积的用途当中,是不是不对啊?
可能教材所说的盈余公积包括了任意盈余公积吧~
追问哦。那么说,《公司法》中规定的盈余公积,指的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既然提取了,那么再次参与分配的话,提取也就没有意义了,这点我觉得《公司法》规定不得用于分配股利是对的。如果是任意盈余公积的话,虽然是否提取的决定权在于股东大会的决策,但是,一旦提取了,也是属于单独拿出的,那么可以分配股利吗?如果分配的话,是否提取也就没意义了呢?
追答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计提比例等等,只受章程约束,如章程有规定可作股利分配,理论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就可以分配。
不能说没有意义,盈余公积的作用就是留着以后经营用的,保持一定的资本抵御风险,如果股东对风险意识比较强,不最求高股利回报的话,会在章程约定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以约束公司对利润的使用。所以一般不会用盈余公积作为股利分配。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