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需些什么证明?

如题所述

需要的材料有:

    本人与工厂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厂牌、劳动合同等)

    上班时间证明(如考勤或排班表)

    初诊证明(找医生开)或初诊病历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在场员工证人;

    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有)

    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伤经过概述(自己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从事工种、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出的事故、谁送你去的医院、是看门诊还是住院,住院要写清楚床号、当天你的上班、下班时间)
    以上材料齐了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等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凭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坚定申请书2份(社保有)、初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另外90元左右的鉴定费就可以去做鉴定了。伤残等级鉴定书下来后,上面会有此次工伤的医疗终结期、护理等级、伤残等级。

工伤评残程序:

    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
      

    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通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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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3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在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签章),工伤认定书、工伤医疗的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
第2个回答  2013-08-07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①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③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区、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市民政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④区、县民政局依据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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